申诉须知
一、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1、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2、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二、民行案件申诉须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有下列情形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5、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不能说明未提出上诉理由或理由不正当的;
6、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三、公民、法人向本院提出申诉可通过以下途径:
(一)来信:请寄镇雄县人民检察院12309服务中心;
(二)来访:请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到镇雄县人民检察院12309服务中心;
(三)来电:请拨打0870-31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