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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0-11-19

举报人权利和义务 

一、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 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 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