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报告
2017年以来,我院在县委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背景及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新近建立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两法”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入法。2017年7月1日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
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加有效地发挥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保护公益方面的职能作用,构建了中国特色公益司法保护制度。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办理程序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于2017年7月在全国全面开展,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之一。依照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主要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五大领域。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体现:
一是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行政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三、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人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要求
云南省检察院积极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全省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昭通市检察院也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公益工作情况,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分别要求:一是深刻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完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公益诉讼工作,对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必要费用,按照一案一议的原则提供财政资金保障。三是各级人大和政协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督促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政协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民主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四是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把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政治任务,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担负起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责任。五是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切实承担公益保护责任,有效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六是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要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特殊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七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积极构建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对移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八是努力营造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氛围。宣传部门要加大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昭通市人大常会听取和审议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决议,要求检察机关一是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三是加强联动配合,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公益诉讼的能力和水平。五是加强监督,落实责任,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效。六是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我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2017年7月以来,我院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好张军检察长“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市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的安排部署,突出工作重点,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工作理念,切实履行公益守护职责。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我院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31件,立案办理129件,立办件数居全市基层院之首,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29件,行政机关整改回复129件,回复期间内整改回复率100%。
工作中,我院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将县委政府最关注、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守护镇雄的绿水青山,保护群众的舌尖安全。
一是坚持专项监督带动,强化办案推进。认真落实高检院工作安排、省院“协同推进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保护工作”和市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将专项行动协同推进。积极配合省检察院和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护河大巡查,对巡查赤水河、乌江水系支流发现的水源、水体被污染问题,前后9次深入现场收集固定证据,立办涉及水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件,向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件。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开展清理整治行动,在水源周边安装隔离网,封堵整改排污管口30处,集中收集处理垃圾10余吨,划定垃圾收集点30处,启用污水处理设施1处,约谈建设单位1家,布置监控系统2套。针对部分建设单位及个人违法占用土地的情况,立办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1件。其中,顺美能源公司违法占用基本农田8.7亩建设洗煤厂案,我院经调查核实,向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处罚。职能部门已督促顺美能源公司拆除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并对土地进行复耕,对其余8家建设单位及2名个人处以相应处罚。
二是以点带面,服务大局。2018年7月,我县花山乡垃圾垮塌致2名儿童死亡。事件发生后,市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我院第一时间介入调查。针对花山乡政府未规范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一案,我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整改。为助力脱贫攻坚,结合我县开展的百村整治万村示范工作,我院深入乡镇走访调研,对垃圾乱丢乱倒,垃圾处理不规范的情况,向25个乡镇发出督促积极履职的检察建议,建议乡镇做好垃圾的清理整治,全面提升人居环境,助力脱贫攻坚。紧盯环保督查问题反馈,对县城垃圾处理场整改不到位问题,及时介入立办公益诉讼案件1件,督促职能部门启动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1处。
三是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认真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注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积极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办理一批涉及幼儿园食品安全案,督促职能部门对辖区内80余家无证民办幼儿园进行整改。同时聚焦人民群众对飞速发展的网络餐饮行业食品安全问题,办理网络餐饮平台违法违规经营监督履职案件3件,通过整改,网络餐饮商户下线50家,整改35家。
五、存在不足和下步工作打算
2017年以来,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公益诉讼工作距离时代的进步、党委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的差距。一是聚焦中心、服务大局、保障发展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二是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还不够,部分行政机关对公益诉讼工作有抵触情绪,工作机制有待建立完善;三是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力度有待提升,社会层面对公益诉讼的知晓率和参与率不高,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力还不够广泛深入 ;四是监督能力有待提高,队伍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存在薄弱环节。
下步工作中,我院将结合自身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查缺补漏,固强补弱,履行好公益守护职责。一是进一步深刻领会党中央和高检院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政治执行力和敏锐性。二是坚持县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及政协民主监督,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扎实开展“舌尖上的安全”“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立办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确保一江清水流出镇雄。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监督理念。四是增强公益诉讼责任感,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
做好新时代公益诉讼工作意义深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县人民检察院将始终牢记和深刻把握习总书记关于“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的重大论断,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依靠县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努力争取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参与,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短板,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新作为体现新担当,努力开创我县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新局面!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