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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根据政府三定方案决定,我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我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8个部门和1个派驻乌峰检察室及纪检监察,编制72人。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在县委、政府和上级院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第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第二、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第三、执行上级院的检察工作方针和决定,布置检察工作人任务。第四、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有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第五、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第六、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八、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九、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相关事项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8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在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各项检察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成效明显
紧紧围绕镇雄“11234”发展思路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准确把握镇雄新时代、新思想、新形势,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主动围绕中心、融入大局、服务发展。
(1)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为导向,坚持把扫黑除恶作为一项极端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在稳、准、狠上下功夫。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涉黑涉恶案件7件49人,批准逮捕6件4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2件60人,提起公诉5件15人。突出打击十类重点犯罪,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结合农村法律意识薄弱实际,在扶贫村进行“开展扫黑除恶,建设善美镇雄”法制宣传,做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推动源头治理。
(2)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着力构建良好营商环境。认真研究镇雄经济建设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关注法律、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我县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批准逮捕串通投标、非法经营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案件7件36人,提起公诉8件15人。结合我县实际,加大对影响烟草产业发展的涉烟犯罪打击力度,批准逮捕涉烟刑事案件3件28人,提起公诉3件3人,保护我县烟草产业的健康发展。
(3)强化涉农检察工作,助力脱贫攻坚。坚持把服务精准脱贫与社区矫正、司法救助等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主动与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晨曦驿站”帮教基地衔接,从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助力镇雄脱贫攻坚工作角度出发,向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增加犯罪类别社区矫正的意见及建议,并达成共识,着力缓解因罪“返贫”现象的出现。按照县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由分管党组成员带队、驻村工作队主要负责,并多次抽调工作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干警深入盐源镇付家寨村、干河村扎实开展扶贫工作。投入20余万元资金为挂包村修建村级活动场所,为工作人员购买办公设备,解决抽调干警生活及工作困难。检察长多次深入挂包村及联系乡镇督促检查相关工作。其中,专门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司法救助10件10人,发放救助金额10.6万元。在办案工作中有针对性的强化释法说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保障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2.坚持转隶就是转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实现平稳发展
坚持检察机关宪法定位,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化转隶为转机实现监督动能新旧转换,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平衡发展。
(1)依法打击犯罪,着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紧紧抓住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一年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692件1076人,同比件数下降2.8﹪,人数上升4﹪,批准逮捕595件897人,同比件数下降7﹪,人数上升3﹪,不批准逮捕97件164人,同比件数上升31﹪,人数下降1.2﹪。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808件1114人,同比件数下降1.3%,人数上升3.4%;提起公诉773件1028人,同比件数持平,人数上升2.1%;不起诉12件14人(法定不起诉2件2人、情节轻微不诉7件8人、存疑不诉3件4人),同比件数、人数分别上升200%和100%。受理移送审查批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6件156人,同比件数上升31.3%,人数下降10.7%;批准逮捕66件115人,不批准逮捕18件37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2件118人,同比件数上升17.1%,人数下降20.8%;提起公诉74件114人,不起诉1件1人,附条件不起诉10件14人,分别上升900%和600%,无撤回起诉、诉后判无罪案件。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持续深化对“盗抢骗”、“黄赌毒”和涉枪涉爆的打击整治,批捕347件423人,起诉446人,净化社会环境。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批准逮捕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的嫌疑人50人,不起诉7件8人,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27件27人,刑事和解16件19人,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全面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重大敏感事件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工作机制,确保检察环节不发生重大风险。
(2)以提质增效为切入点,推动刑事检察工作“老树开新花”。一是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等改革,着力在精准监督提升质效上下功夫,做新做优传统刑事检察工作。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7件27人,同比件数上升4﹪,人数上升20%,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6份,公安机关主动立案25件25人;纠正漏捕9人,同比下降40﹪ ;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39件次。加大对判决、裁定的审查力度,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3件,同比上升50%;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件,同比下降85.7%;追诉漏犯2人,追诉漏罪20件。二是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纠正监管场所违法行为46件,同比下上升228.5%;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61件,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39人;提示催办临到期案件134件;向相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9份,口头建议25次;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通过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纠正脱管1人,提出收监执行建议12人;继续开展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清理出16名罪犯,已收监执行2人,余下14名罪犯将继续开展纠正工作,并督促法院尽快对其余罪犯作出处理结论;继续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财产刑执行的清理检查工作,对法院尚未执行的2人6.6万元,继续监督法院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执行。着力推动监管改造质量提升,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72人。在南城派出所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全面开展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积极实践队监狱实行巡回检察。
(3)着眼增强监督刚性,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做强做实。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类案办理,不断提升监督本领、提高监督精准性和影响力。办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76件,针对法院审判活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21件,支持弱势群体向法院提起刑附民诉讼27件,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类检察建议26件,收到整改回复25件,回复率达96%。
3.深化改革创新,厚植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动力
以钉钉子精神,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和制度机制创新,有力推动检察事业阔步前行。
(1)主动适应监察委办案工作新模式。在圆满完成侦查预防部门转隶监察委工作的基础上,完善与监察机关案件衔接协调机制,全力支持和配合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斗争,起诉职务犯罪案件2件3人。
(2)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落实,着力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努力做好司法体制改革“检察精装修”,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加强检察官联席会议、“负面权力清单”等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权责配置。严格落实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制度,共办理492件。建立以统一应用系统为平台,案件质量评查、流程监控为手段,廉政风险防控为载体的监督管理新模式。稳步推进员额动态管理,完成2名员额检察官退出、确认,补选员额检察官工作正式启动。以推进捕诉合一和检察工作专业化为方向,有序推进内设机构调整整合准备工作。与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的保障制度正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
(3)深入推进智慧检务建设。积极应对司法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带来的深刻变革,着力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完成数字化智能化会系统建设,实现与省、市院网络信息共享,随着远程调解等科技手段的运用,案件质量评查系统、绩效考评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陆续上线运行。
4.坚持统筹兼顾,执法保障建设不断夯实
(1)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办公室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及时处理各级各部门来文850余份,草拟各类文件20余份,撰写编发检察简报91期。行装部门强化经费、固定资产、车辆、机关安全管理,努力提升经费保障整体水平及后勤服务水平。技术部门突出抓好信息网络管理维护、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机关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做到无泄密事件发生;强化办案系统、机要通道、视频会议系统、远程接访系统的建设,为检察工作提供良好的技术保障。
(2)认真抓好其他检务保障工作。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与各有关部门配合、协调,认真做好日常工作。共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3次,审议议题4件,均为案件审议。研究室及时部署和落实市院及院领导安排的各项调研任务。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8年部门决算编制数1个,属行政单位1个。即: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所需各项经费均由财政全额拨款开支,年内单位机构没有发生变化。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部门实有人员编制72人,其中:行政编制7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6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6人),离退休人员34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34人。
实有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8辆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8年年度收入合计2771.3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567.22万元,占总收入的92.63%;其他收入204.14万元,占总收入的7.37%。与上年对比收入增加830.0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738.5万元,其他收入增加91.51。主要增加的原因分析司法体制改革检察院上划增加工资晋升和增加省级绩效工资,增加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同时我院加大办案业度增加执法办案补助经费。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8年度支出合计2381.2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75.84万元,占总支出的82.97%;项目支出405.42万元,占总支出的17.03%;与上年对比总支出增加439.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445.85万元,项目支出减少5.94万元。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上划省管后五险一金财政厅直接拨入我院由我院上缴,增加省绩效工资和晋级晋档工资,所以增加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减少的原因是2018年年底拨的项目经费没有形成支出,结转到下年使用。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我院基本支出1975.84万元,其中:用于保障我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214.06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79.2万元,主要原因司法体制改革公用经费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9.1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0.8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年度用于保障我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05.42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5.94主要原因财政在年底拨入的项目没有形成支出结转下年使用。具体项目主要用于协助办案补助业务费,交通费出差费办案印刷费购置装备等费用。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反腐倡廉精神和高检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犯罪举报、查处机制,努力营造廉洁施政的政治生态环境。一年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692件1076人,同比件数下降2.8﹪,人数上升4﹪,批准逮捕595件897人,同比件数下降7﹪,人数上升3﹪,不批准逮捕97件164人,同比件数上升31﹪,人数下降1.2﹪。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808件1114人,同比件数下降1.3%,人数上升3.4%;提起公诉773件1028人,同比件数持平,人数上升2.1%;不起诉12件14人(法定不起诉2件2人、情节轻微不诉7件8人、存疑不诉3件4人),同比件数、人数分别上升200%和100%。受理移送审查批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6件156人,同比件数上升31.3%,人数下降10.7%;批准逮捕66件115人,不批准逮捕18件37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2件118人,同比件数上升17.1%,人数下降20.8%;提起公诉74件114人,不起诉1件1人,附条件不起诉10件14人,分别上升900%和600%,无撤回起诉、诉后判无罪案件。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持续深化对“盗抢骗”、“黄赌毒”和涉枪涉爆的打击整治,批捕347件423人,起诉446人,净化社会环境。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批准逮捕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的嫌疑人50人,不起诉7件8人,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27件27人,刑事和解16件19人,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全面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重大敏感事件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工作机制,确保检察环节不发生重大风险。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我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316.7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7.29%。与上年对比增加488.03万元,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上划省管后工资晋级增加,省绩效奖励增加,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2010.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78%。主要用于我院人员工资,日常公用经费,办案业务费和办案装备费开支,年未结转结余174.4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9.5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02%.主要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年未结转结余65.21万元。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7.6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44%.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险费。年未结转结余10.86万元。
住房保障支出109.1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1%.主要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配套费,年未结转结余0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我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60.5万元,支出决算为59.88万元,完成预算的98.9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4.57万元,完成预算的99.0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5.31万元,完成预算的98.77%。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59.88万元小于预算数60.5万元的主要原因是我院接待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机车运行费减少是由于我院严格规范用车派车制度,没有购置车辆。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减少55.64万元,减少48.1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44.57万元,减少54.9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69万元,下降4.3%。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院接待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机车运行费减少是我院严格规范用车派车制度,没有购置车辆。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4.57万元,占73.67%;公务接待费支出15.31万元,占98.7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开展内容包括:具体出国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等。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4.57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具体购置车辆原因、情况等。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44.57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辆。主要用于检察办案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5.31万元。其中:国内接待费支出15.31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7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701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协助办案产生的接待支出。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0(相关工作,产生的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我院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86.94万元,与上年134.86对比增加52.08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干警今年出差频率高,外调办理案件多,业务培训增加。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院资产总额3338.1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142.51万元,固定资产2055.14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140.5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减少)172.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5.56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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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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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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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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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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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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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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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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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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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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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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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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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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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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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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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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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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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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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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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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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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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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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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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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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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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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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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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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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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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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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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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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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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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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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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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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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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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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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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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3.7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3.7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其他重要事项无,相关口径具体是:(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年中期财政规划】
是在科学预判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财政收支政策,合理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逐年滚动管理,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的预算收支框架。中期财政规划中的第一年规划,主要是约束第一年的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主要是引领后两年的年度预算,第一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根据新的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将对原后两年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并将第四年度的规划增补进来,形成新一轮的三年中期财政规划。推行中期财政规划,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有利于各类规划与财政预算安排相衔接,强化财政规划约束;有利于发挥财政稳定器和“逆周期”调节器作用,实现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针对由市级财力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资金,按照资金使用主体分为市级部门专项资金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本级的部门专项一般不超过四个,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设立一项。每项专项资金只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立期限原则上l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不得重复设立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设立程序需经过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三个程序,凡不履行设立程序的,一律不予设立专项资金。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其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纪要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建立专项资金的退出机制,到期的自动退出,需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履行设立程序,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评估,分类进行调整、归并、退出。由市财政局建立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作为编制年度预算的必要依据。规定专项资金必须“先定办法,后分配资金”,建立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竞争性分配)等方法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预算绩效管理】
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转移支付】
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一般性转移支付】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以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2009年以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地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上述资金。2009年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部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修订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以及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均衡性转移支付】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中央对地方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1995年起,中央财政开始对地方实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通过选择客观性和政策性因素计算各地的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确立财政转移支付对象,从而制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在此基础上,云南省也相应制定了适合我省省情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随着2002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实施,自2002年起,原过渡期转移支付的概念不再沿用,其资金与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集中的增量一并统筹分配,2009年前称一般性转移支付。2009年,财政部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时改称为均衡性转移支付。
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扭转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力求公平、公正,循序渐进和适当照顾老少边地区的原则,参考国际通行作法,按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和统一的公式分配。具体到云南省来说,主要参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能力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数量等客观因素,按统一公式计算确定各地转移支付数额。其中,实际支出能力是指各地的可用于财政支出的各项来源合计,以各地实际支出数并做适当调整计算;标准支出是指各地的财政支出需求,主要按地方政府规模、平均支出水平和相关成本差异系数等因素测算。对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程度越高。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
为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2010年9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以“以奖代补”为政策核心,鼓励各地提高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实现县乡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目标。云南省虽然财力基础相对薄弱,但是通过进一步加大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力度,较好地提升了县乡的基本财力保障水平,获得了中央财政的奖励资金。2011年,云南省建立了省对下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将各地“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需求,全部纳入计算,对各地财力与“三保”支出的差额给予全额补助,确保基层政府基本支出需要。
【专项转移支付】
是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财政存量资金】
是指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或者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财政资金。具体内容是:一是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的资金,如每年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超收收入,年终调整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算周转金。二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尚未列支的资金。三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已经列支的资金。四是不包括当年季节性收支差额形成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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